近日,我国《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通过,并将在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有四个亮点:一是“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二是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取消总量控制;三是不再按照报废金属价格回收,按照市场定价;四是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后事中监管。以下是《管理办法》的十大要点。
1、要点一
第四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以往,机动车报废回收属于特种行业,由指定的企业从事这项工作,这些指定企业大多数系原来物资系统的回收公司演变而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新管理办法去掉了特种行业属性。机动车生产企业今后的涉足范围将能够涵盖全产业链,从生产到报废全环节都可以参与。
2、要点二
第五条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要点三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过去,车主们除了把报废车辆交给指定的回收企业,没有其他选择。今后,车主依然要把报废车辆交给回收企业,但是,同一地区的市场上将不止有一家回收企业,车主可以将车辆交给服务好、回收价格相对合理的回收企业。
4、要点四
第十一条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在过去,“五大总成”被当做废旧金属处理,导致回收价格不高,车主们更愿意把报废车辆偷偷销往老少边穷地区,因为按照二车手处理得到的收益远高于废旧金属。“五大总成”的处理问题得不到解决,也导致回收企业利润不高,积极性难以调动。
5、要点五
第十二条中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6、要点六
第十四条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7、要点七
第十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8、要点八
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9、要点九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为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10、要点十
第二十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新规总结:一直以来,机动车回收管理存在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给我国机动车回收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伴随着《管理办法》出台,以往困扰我国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四大难题(“吃不饱”、税负重、用地难、环评成本高)就有了破解之道。《管理办法》的要点将指引机动车回收行业健康发展,随着新办法的出台,我国
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也将进入“历史性改革”当中。